為認真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意見的整改任務,進一步加大我市菱鎂礦產資源環保治理工作力度,根據國土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 141號),遼寧省國土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實施意見》(遼國土資發[2010]6號),省鎂產業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全省鎂產業綜合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遼鎂[2017]1號)等文件精神,按照鞍山市委、市政府總體工作要求,加速推進我市菱鎂礦產資源的有效整合,科學開發和有序利用,增強我市菱鎂產業在外市場的話語權和主導權,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菱鎂產業及礦山企業現狀
我市目前已探明菱鎂礦儲量為26.4億噸,現有礦山開采企業42家,礦石開采總設計規模為1337萬噸。2014年-2016年,根據動態監測,菱鎂礦石平均開采量為900萬噸左右,根據調查了解,實際年開采量為1600萬噸-1800萬噸左右,2014年-2016年鎂質耐火原材料平均產量為640萬噸左右,定型和不定型耐火材料制品產量為100萬噸左右,菱鎂產業已經成為我市支柱產業。
近年來,我市菱鎂產業發展較快,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礦山過度開采、行業無序競爭、產業集中度相對偏低,生態破壞,環境污染較為突出。因此,推進資源整合,規范礦山開采,實施生態環保治理,勢在行。
二、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為指引,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科學論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抓手,全力推進菱鎂資源整合,切實加強生態環境治理,以科學開發為導向,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實現從資源勢向產業勢、市場勢、效益勢、資本勢轉化。
三、整合原則
(一)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通過資源整合,壓實開采總量,提高產品價值,降低企業運行成本,增加企業收益和政府稅收,擴大資源型產業的社會效應,加速生態恢復和環境改善。
(二)堅持分步實施,全域整合與區域整合相結合的原則。針對資源整合的復雜性和艱巨性,采取分期推進辦法,在保證資源整合全覆蓋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企業試行區域整合,確保資源整合穩步推進,總體向好。
(三)堅持控制總量,有序開采,統一銷售的原則。對礦山企業開采總量實行動態調控,嚴格規范企業經營管理秩序,實現平臺統一銷售,產品統一定價,突出市場掌控權,增強行業競爭力。
四、任務目標
通過菱鎂資源整合。規范礦山開采秩序,控制開采規模,實施環保生態恢復,制定菱鎂產業、產品國際標準,提高行業經營管理水平,實現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技術工藝全鏈條轉型升級,走綠色、集約、、可持續的發展道路,全力打造菱鎂新材料產業基地。
五、整合范圍和規模
本次資源整合的范圍是我市持有菱鎂礦山資源《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42家。目前,具備整合條件的為28家,依據工作組了解、調查,14家暫不進行整合,有待國土、林業、安監迸一步核實,其中大礦所屬子礦山企業4家,對于這4家子礦山企業,如需開采,開采量可轉至大礦。
六、整合步驟及時限
(一)摸底調研階段。對全市所有的菱鎂礦山企業及其資源儲量狀況進行摸底調研,提出《整合方案》,完成時限為5月8日-5月31日。
(二)確定整合準入企業階段。對符合開采條件的礦山企業,確定整合準入企業,除金鼎集團所屬2家礦山外,其余12家年設計規模在20萬噸以上的礦山企業首批進行整合,總設計規模約為900萬噸,完成時限為5月31日-6月30日;年設計規模在20萬噸以下的14家礦山企業,總設計規模約為115萬噸,放在第二批整合,完成時限為6月30日-9月30日。
(三)簽訂協議階段。遼寧菱鎂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習”)與加入整合的礦山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完成時限為5月31日-6月15日。
(四)整合運行階段。確定總公司組織架構,管理模式,編制公司章程,建立經營機制,組織公司運營,完成時限為6月15日-6月30日。
七、管理模式
(一)進一步明確董事長工作職責。在已確定的職責外,董事長還享有行業發展戰略性決策,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公司資本化運作等方面的權力。在公司組建階段至初始運營時期,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二)實行總量控制
一是定量供應火藥。通過壓縮火藥供給量來調控礦石產量。初步確定6月30日開始針對首批納入整合的礦山企業,實行隱患整改供藥,正式給藥時間由總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
二是實施動態監控。總公司聘請2家以上具有資質的動態監測機構,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對開采的礦山企業進行動態監測。采前監測時,礦山料場原有礦石須全部清理下山。
三是實行計量管理。在每個開采企業出口設立計量站,由總公司進行全程監管。
四是實行企業行業監管。由總公司從開采企業中抽調相應人員,組成護礦隊,實施互相監督,確保開采總量得以嚴格控制。
五是壓縮并控制下游加工產能。通過環保整治,壓實產品總量,確保產能控制和資源整合一并推進,同步進行。下游加工企業整合工作,應在9月30日前完成。
(三)組織平臺銷售
一是礦山企業所開采的礦石全部進入平臺銷售,平臺銷售總量按礦石開采控制總量執行,并由總公司根據生產需要,按比例適時進行調控。 期進入平臺銷售礦石總量約為720萬噸,第二批進入平臺銷售礦石總量約為92萬噸。有下游加工企業的礦山,采購配額不能超過自家產能的85%。
二是加工企業在采購礦石上要實行對等購買、即根據本企業主營產品來選購相應品級的礦石。另外金鼎集團所屬兩家礦山企業,除滿足企業本身加工需求外,其余礦石一律進入平臺銷售。總公司制定的其他規則,該企業須嚴格執行。
三是為了遏制跑、冒、滴、漏現象,不對流通銷售企業發放產品調運單,只對生產企業發放,要求流通銷售企業在銷售時須持有生產企業票證。
(四)科學鑒定礦石品位,動態確定產品價格。總公司成立鑒定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礦石等級、品位進行嚴格審定,確保產品出廠質量。同時,根據市場行情和供需形勢,通過董事會商議研判,確定產品價格。
(五)嚴格控制礦石出境。為滿足加工企業生產需求,外地礦石可以采購,但總量須控制。本地礦石原則上限制出境。結合周邊地區市場行情,適時進行動態調整,通過價格杠桿控制礦石進出。同時,采取條塊結合實施監管,壓實屬地鎮區責任。
(六)收取生態恢復資金。按開采企業開采量收取生態恢復資金,實行按季度核算,按季度核算收取,年設計規模50萬噸以下(含50萬噸)的礦山企業每噸收取15元,考慮納稅大戶,年設計規模50萬噸-150萬噸的礦山企業收取1,000萬元,年設計規模150萬噸以上(含150萬噸)的礦山企業,收取1,200萬元,年收取額度約1億元左右。資金主要用于動態監測、環保生態恢復等,制定生態恢復近期和中長期規劃,由總公司統一組織實施。此項資金也可用于收購小規模礦山企業,其收購資產歸總公司所有,各股東企業按繳納資金比例持有相相應股份。
(七)收取經營保證金。以企業年設計規模為標準,一次性收取經營保證金,年設計規模10萬噸以下(含10萬噸)的礦山企業收取100萬元,年設計規模10萬噸-30萬噸(含30萬噸)的礦山企業每噸收取10元,年設計規模30萬噸-50萬噸(含50萬噸)的礦山企業收取400萬元,年設計規模50萬噸以上礦山企業收取600萬元,收取額度約5000萬元左右。資金主要用于規范企業管理,處罰超采、盜采、違規開采、礦石私自出境等行為。
(八)收取總公司運營管理費用。為確保總公司運營管理支出,市財政負責撥付50%,其余部分從企業利潤中提取。
(九)海鎂總廠實行總量分配。海鎂總廠礦山開采應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總量控制方案,嚴格執行,其內部分配和管理,由海鎂自行解決。
(十)試行區域整合與管理。確定以馬風區域為試點,責成峰馳公司牽頭,利用企業自有資金,采取加盟、入股、收購等方式進行區域整合,全力配合總公司對本區域礦山有序開采、礦石出境、平臺銷售、品位鑒定等進行監管,與總公司整合運營同步進行。
八、配套措施
(一)市委、市政府責成國土、安監、林業等職能部門,在對礦山企業進行“體檢”排查,對于存在的問題予以確認,為企業準入提供有效依據。
(二)對于采礦證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企業,在辦理礦證延續過程中,建議市鎮兩級政府嚴格把關,認真審定。
(三)市委、市政府組織公安、國土、安監、林業、綜合執法、水利、環保等部門及相關鎮區,對礦山違規、違法開采,尤其是盜采、私自出境等行為予以嚴格監管和嚴厲打擊。
(四)由財政局組織協調稅務部門,依據礦山開采總量及企業生產數據分析,認真核算,嚴格征管,切實做到應收盡收,堅決杜絕稅款流失。
九、組織領導
為加強菱鎂礦產資源整合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海城市菱鎂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八個專項工作推進組。資金主要用于動態監測、環保生態恢復等,制定生態恢復近期和中長期規劃,由總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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