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砌耐火磚前,應對上道工序提供的中間交接資料的主要數據如爐子中心、標高、爐殼(管道)橢圓度等進行復檢確認;爐缸砌體的中心線,對爐身中心線的位移,不應超過30mm;熱風爐爐殼全高,垂直誤差不應超過30mm。
(2)耐火砌體和隔熱砌體,在施工過程中,直至投入生產前,應預防受潮。
(3)砌體應錯縫砌筑。
(4)濕砌砌體的所有磚縫中,泥漿應飽滿(爐底和爐缸泥漿飽滿度不得低于95%,其他部位泥漿飽滿度不得低于90%),其表面應勾縫。
(5)不得在砌體上砍鑿磚。砌磚時,應使用木錘或橡膠錘找正,不應使用鐵錘。泥漿干涸后,不得敲擊砌體。
(6)砌磚中斷或返工拆磚而須留槎時,應做成階梯形的斜槎。
(7)磚的加工面和有缺陷的表面,不宜朝向爐膛或爐子通道的工作面。
(8)砌體內的各種孔洞、通道、膨脹縫以及隔熱層的構造等,應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檢查。
(9)砌體內外層的膨脹縫不應互相貫通,上、下層膨脹縫除設計另有規定外,也應錯開。
(10)當耐火砌體工作面的膨脹縫與隔熱砌體串通時,該處的隔熱磚應用耐火磚代替。
(11)托磚板與其下部砌體之間、托磚板上部砌體與r部砌體之間,均應留有間隙。間隙尺寸及填充材料由設計規定。
當托磚板下的膨脹縫不能滿足設計尺寸時,可加工托磚板下部的磚(熱風爐爐墻轉折面可加工調整磚)。加工后磚的厚度不應小于原磚厚度的2/3。
(12)有噴涂層的圓形爐墻或管道磚應按中心線砌筑。當爐殼或管殼的中心線垂直誤差和半徑誤差符合爐內形要求又無噴涂層時,可以爐殼(管殼)為導面進行砌筑。
(13)圓形爐墻不得有三層重縫或三環通縫,上、下兩層重縫與相鄰兩環的通縫不得在同一地點。圓形爐墻,在砌筑時不應同時有三層以上的退臺。在同一層內,每環合門不應多于四處,并應均勻分布。
(14)特殊部位或冷卻板(箱)周圍需預加工的磚塊,應在砌筑前預先按設計尺寸分層(段)放線加工,并按順序編號。
(15)對于特類砌體,應將磚精細加工,并應按其厚度和長度選分;I類砌體,應按磚的厚度和長度選分,如磚的尺寸誤差選不到磚縫要求時,應加工;Ⅱ類砌體,應按磚的厚度選分,要時可加工。選磚時,應保證磚的尺寸誤差能滿足所規定的磚縫要求。
(16)高爐爐身砌體與鋼磚底部之聞的縫隙,應為50~120mm,在設計沒有規定時,縫內應填以黏土質耐火泥料。